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浙江省液压气动密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HYDRAULICS PNEUMATICS & SEALS ASSOCIATION,缩写ZHPS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是由浙江省境内气动产品经营生产企业为主体,有关科研院校和社会团体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浙江省。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发展我省液压气动密封行业工业为宗旨,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以企业发展需要为基点,代表和维护地区全行业共同利益,反映本行业企业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在行业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本省液压气动密封行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柳市镇党委。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浙江省乐清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政策宣传、培训组展、交流服务、自律维权。

(二)为政府献言建策。

(三)实施行业自律。

(四)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

(五)搭建活动平台,引导会员参与各种活动和服务。

(六) 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执行政府有关法规政策。

(七)促进会员交流。

(八)开展国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宣传交流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网站,编发行业信息等内部刊物。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团体的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入会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秘书处调查审核后;

  (四) 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 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种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会员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九)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0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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